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
關於我們
嘉 諾 撒 聖 家 書 院 家 長 教 師 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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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稱: | 本會定名為嘉諾撒聖家書院家長教師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。 |
會址: |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九龍城延文禮士道三十三號。 |
宗旨: |
一.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。 |
會員: | 一. 本校校監,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,不須繳交會費。 二. 本校現在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家長會員,會籍以家庭為單位。 |
會費: | 會費每年由本會釐定,於學生入讀本校時收取。每家庭只須繳交會費一次,而會籍將維持至其女兒離校為止。在任何情況之下已付之會費均不獲退還。會員繳交會費後,司庫須發回正式收據,所收費用將用作本會推行會務之經費。 |
執行委員會: | 一. 本會會務由一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。委員會之成員包括校監、校長、教師六人、 家長不少於七人及不多於九人。委員會設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、秘書二人(中、英 各一人) 、司庫一人、康樂一人及總務一人。 二. 校監為本會當然顧問。校長為當然委員,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及可以連任。 家長委 員則在週年大會時以表決方式選出。 三. 委員會各幹事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。 四.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,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,方為合法。 五. 除當然委員外,各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,如獲連選可繼續連任。 六. 各執行委員工作均為義務性質,不支取任何薪酬。 七. 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出任本會委員 (i) 本校的現有學生家長;或 (ii)本校的現職教員。 |
委員會之職權: | 一. 主 席: (i)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。 (ii)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 (iii)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。 (iv)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,但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署長職權之範圍。 二. 副主席: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,並於主席缺席時行使其職權。 三. 秘 書: 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秘書工作。 四. 司 庫: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,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匯報,經與會者同意後, 宣佈通過財政報告。 五. 總 務: 負責本會之聯絡及一般事務。 六. 康 樂: 負責籌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。 |
會員大會: | 一. 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所組成,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 會員大會休會時,由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。 二.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月或十一月間舉行,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。會議通告 連議 程須在大會舉行前兩星期發出。會議之合法出席會員人數為五十人。 一切動議須得與 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。 三. 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,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,會議須延期舉行。由執委會議定 再次 召開會員大會日期。 四.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過半數成員,或由最少300名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 召 開。主席接獲要求後,須於十五天內召開大會,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 於聯署 信內所列明之事項。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週年大會, 但會議通告 可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。 五.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,均不違反本會宗旨為依歸。 六. 遇有急需進行而未及召開會員大會的事項,執行委員會可在會議一致通過後,再 發通 告給會員徵詢意見,如一半以上會員於通告中通過該議決,事項將可進行, 但在週年 大會中須再報告及追認。 |
財務與債務: | 一. 本會所收經費之主要用途為配合本會宗旨的一切開支。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 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如有盈餘將撥為下屆之經費。 二. 任何執行委員不得挪用公職身份或家長教師會名義對外借貸、投資或進行買賣, 所有損失本會概不負任何責任。 三. 執行委員會成員除繳交會費外,均不須承擔任何與本會債務有關之法律責任。 |
會章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: | 一. 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,但須得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方為有效。 惟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修改,須依據本會章及法團校董會章程條款進行。 二. 本會之解散乃基於下的情況: (i) 獲得三分之二的會員同意解散;或 (ii)嘉諾撒聖家書院校董會於諮詢執行委員會後始行決定解散本會。若解散後所有 資產應移交學校法團校董會支配,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。 |
家長校董: |
一. 按教育條例及嘉諾撒聖家書院法團校董會(下稱"法團校董會")規定,會員大會 |
嘉諾撒聖家書院 2023-2024 年度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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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席: |
陸思琦女士 |
副主席: | 陳雯女士 |
文書: | 吳碧霞女士 ( 中文 ) 胡心研老師 ( 英文 ) |
司庫: | 鄧小玲女士 |
康樂: | 張秀珍女士 |
總務: | 洪惠珍女士 |
委員: |
鄭明慧校長、劉勇女士、林慧女士、蘇幼聰先生、 蔡雯詠老師、黃啟璋老師、江己宜老師、吳君瑤老師、謝諾雯老師 |
當然顧問: |
校監 邵苑芬修女 |